(2016)吉028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诉薛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薛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106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薛洋,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薛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25元,余款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