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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东凤与刘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凤,刘扬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456号原告梁东凤。被告刘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凤诉刘扬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东凤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东凤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91元,余款995.5元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黄 捷代理审判员  马宗涛人民陪审员  农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鸿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