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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陈某与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陈某,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91民初333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陈某。被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丙。原告马某甲、陈某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陈某,被告马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马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陈某诉称,两原告婚后共生育两子,长子马某乙、次子马某丙即两被告,两被告均已组成家庭。两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马某乙提供住房供原告马某甲、陈某居住;2、被告马某乙每月给付原告马某甲、陈某生活费1200元,被告马某丙每月给付原告马某甲、陈某生活费100元;3、被告马某乙承担原告马某甲、陈某今后所有的医疗费、护理费。被告马某乙辩称,被告马某乙愿意承担赡养两原告的义务,但是两原告的住房应该由两被告共同提供,两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也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生活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丙辩称,被告马某丙结婚时是入赘至女方家的,而且未从两原告处分得财产,因此,被告马某丙不应为两原告提供住房,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每月承担100元生活费。经审理查明:马某甲、陈某婚后共生育两子,长子马某乙,次子马某丙,马某丙婚后入赘至女方家。近年来,马某甲、陈某年事已高,居住于被告马某乙提供的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花园*幢**室车库内,因赡养事宜,马某甲、陈某与马某乙、马某丙产生矛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乙、马某丙履行赡养义务。审理中,两原告自认马某甲每月享受农保待遇200元左右,陈某每月享受低保待遇150元、伤残补贴100元、农保120元;另两原告坚决不同意住到被告马某丙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户籍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一、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两原告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两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两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好两原告今后的生活。二、关于赡养责任的承担。两被告均是赡养义务人,均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两原告本人的意愿及两原告现居住在马某乙处且马某丙入赘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民风民俗,两原告主张由马某乙提供住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原告主张的生活费,结合两原告已有的收入来源并参照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本院认为马某乙每月承担800元生活费为宜;另两原告仅要求马某丙每月承担100元生活费,且马某丙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因庭审过程中,两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马某丙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据此两原告今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部分)、护理费由马某乙承担二分之一。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老人有时需要的是子女的包容、理解,需要的是子女真诚的对待、一声简短的问候,一个不起眼的举动,都会让老人感动、知足、喜悦,原告年事已高,俗话说“家有一老,胜似一宝”,希望两被告作为子女不仅在物质上为原告提供保障,而且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安慰,使两原告能够安享晚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乙自2016年5月起继续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屋供原告马某甲、陈某居住;二、被告马某乙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甲、陈某生活费800元,被告马某丙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甲、陈某生活费100元,上述款项均于每月10日前给付两原告;三、原告马某甲、陈某今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护理费,由被告马某乙承担二分之一;四、驳回原告马某甲、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马某乙、马某丙各负担20元(此款已由两原告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