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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丽娟诉被告吴晶、第三人张信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娟,吴晶,张信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37号原告:任丽娟,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津市电视台职工,现住河津市xx。委托代理人:王淑珍,女,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xx,系原告任丽娟母亲。被告:吴晶,女,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xx村人,现住河津市xx。第三人:张信锋,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铝厂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娟诉被告吴晶、第三人张信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