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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与姚永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姚永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6256号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长沙,系原告法务。被告姚永庆。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被告于2012年5月17日入职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与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1日,原告(C方)与被告(B方)及大地影院发展有限公司(A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现因工作原因,A、B、C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将该劳动合同主体中的A方变更为C方,其他条款不变。2、自变更之日起,该劳动合同中有关A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C方承受。3、B方现行的薪酬福利不发生变化,现行绩效考核确认书在C方仍然有效执行,直至C方制定新的考核标准。4、B方自2012年5月17日入职A方,现C方确认B方在A方工作时间的连续性,累计计入B方在C方的工龄……”。三、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影院副理。同时,劳动合同第1条约定被告同意原告有权在被告不胜任本职工作情形下,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被告应服从原告的安排。2014年12月1日,被告工作岗位调整为影院经理,工作地点仍为蚌埠商之都影院。四、员工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工资3400元,由固定基本工资2380元+职务奖金(不确定)+绩效奖金1020元+福利津贴每天8元构成。2014年12月1日,被告工作岗位调整为影院经理,每月工资为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4500元,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支付被告的工资情况负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没有对此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劳动仲裁机构认定的被告每月工资5000元。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2015年9月21日至25日,原告的审计部门对被告担任影院经理的蚌埠商之都影院进行例行审计,并作出《2015年9月例行审计报告》,指出该影院存在违规操作情形:1、影院转移票房收入至卖品,数据造假,产生诚信问题。2、采用不出票或入低价票的主式,产生监督及舞弊风险。3、卖品交易不实导至账实不符,产生卖品管理风险。4、售票员工、小卖员工场务多人参与,性质严重。5、员工随意拿走盘盈商品,影响恶劣。6、管理组反馈知悉出低价票的情况,管理意误解不足,管理责任大。审计建议认为该影院风险评级为第四级,风险非常高。2015年9月24日,原告出具一份《审计建议建议确认表》,该确认表列明蚌埠商之都影院存在问题之一为将票房转移至卖品,操作方法风险重大,具体描述为“对现金购票的顾客车不出票或出低价票,钱款入为卖品收入,但部分卖品未提供给顾客而产生盘盈商品,盘盈商品单独存放或被员工拿走。”审计建议为:风险评级为第四级,风险非常高。问题之二为卖品管理问题严重,具体描述为卖品条码混用、向加盟影院借用卖品、卖品盘点差异、卖品临保。审计建议为:卖品管理问题严重,影院未能遵守基本的管理规定,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同日,被告在一份《审计发现及改进建议》上签名,该建议写明被告知悉员工曾经出低价票,将差价入卖品的情况,并列明卖品条码混用、向加盟影院借用卖品、卖品盘点差异、卖品临保等项目。2015年10月27日原告作出《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以被告负责的影院被审计评定为四级风险、且明知员工存在舞弊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杜绝亦未上报、构成严重管理失职、不胜任影院经理工作岗位为由对被告降级调岗处理,由蚌埠商之都经理调整为蚌埠华海影院副理,要求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到蚌埠华海影院履职。被告不服从原告安排,未到蚌埠华海影院履职。2015年11月4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关于蚌埠商之都影院的处罚通告》,以被告存在严重管理失职行为为由,扣除被告当月100%绩效,并予降级降薪处理。原告扣除被告当月绩效工资1500元。2015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姚永庆女士:您好,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原因如下:经查实,您于2015年11月4日至今,未按照公司要求到蚌埠华海影院副理岗位履职,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此行为已构成旷工,您的此种行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纪。”七、关于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前述第六点的《2015年9月例行审计报告》、《审计建议确认表》和《审计发现及改进建议》,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影院经理确实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行为,应当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不胜任影院经理岗位的理由是成立的。其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在被告确实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第1条关于“被告同意原告有权在被告不胜任本职工作情形下,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被告应服从原告的安排”的约定,且所降职级与劳动合同约定的职级相同,不具有侮辱性,应当认定原告对被告进行的降级调岗位有理有据,被告应当服从原告工作调整,到蚌埠华海影院上班。最后,被告自2015年11月4日至13日没有按照原告合理调岗安排到蚌埠华海影院上班,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旷工,原告依据其《员工手册》(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综上,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八、关于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2015年度9月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存在的管理失职行为于2015年10月27日进行了降级调岗处理,其中的降级已涉及经济处罚性质,原告又于2015年11月4日扣罚被告2015年9月的绩效工资,属于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2015年度9月绩效工资1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关于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被告2013年已休2天年休假、2015年已休4天年休假的证据,没有提供被告已休2014年年休假的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2014年没有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且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原告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当年年假在次年3月31日前有效,没有休完的不进行累计”的规定,与上述条例规定的精神不符,本院不认定其具有约束力,原告以此为主张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24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裁项,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照。十一、申诉请求:1、原告返还绩效工资1500元;2、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3、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69056元;4、原告支付年休年工资1245元;5、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十二、仲裁案号:蚌劳人仲裁[2016]1号。十三、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份绩效工资1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未休年工资1245元;4、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四、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2、无须支付被告2015年9月份绩效工资1500元;3、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未休年工资1245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姚永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二、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姚永庆2015年9月份绩效工资1500元。三、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姚永庆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未休年工资1245元。以上二至三项款项,原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和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姚永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五、驳回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