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法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王建、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王建,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法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慧智,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军,男,满族。被执行人:王建,男,满族。被执行人:王新,女,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红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建存款予以冻结。二、将被执行人王建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