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彭生美与佛山市南海区侨利家具有限公司、董荣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生美,佛山市南海区侨利家具有限公司,董荣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842号原告:彭生美,男,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1X。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系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侨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邱礼端。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荣辉,男,汉族,住所: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9856。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1号一审民事判决。原告及两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粤06民终1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生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颜人民陪审员 陈淑焕人民陪审员 帅健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婉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