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灵程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灵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32号罪犯许灵程,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灵程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0627.09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灵程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74627.0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许灵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灵程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7月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有推打行为被扣三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43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灵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灵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