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廷霞与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霞,张东旺,张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656号原告杨廷霞,无职业。被告张东旺,无职业。被告张东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霞与被告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