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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建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638号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33号柳莺苑30幢。负责人鲍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