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997号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彪,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瑞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文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称,被告欠原告货款55367.00元,被告姑爷毕亚飞也欠原告货款400000.00元。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代其姑爷毕亚飞偿还所欠原告货款400000.00元,加上被告欠原告的55367.00元,合计455367.00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文彪未答辩亦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姜文彪欠原告货款55367.00元,被告姑爷毕亚飞也欠原告货款400000.00元。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代其姑爷毕亚飞偿还所欠原告货款400000.00元,加上被告欠原告的55367.00元货款,合计455367.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双方自愿协商将毕亚飞所欠原告的400000.00元债务转移到被告身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被告自己所欠原告的55367.00元货款的主张,有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的承诺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理由拖延给付货款,原告要求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期限,故应从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正式催要时即原告起诉时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文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泉县瀑河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55367.00元,并给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5.00元,减半收取4065.00元,由被告姜文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诉讼费8135.00元。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铭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