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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相公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郝茂来、吕健,均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群,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写出说明称,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28日到被告处缴纳罚款587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781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