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宗强与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强,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陈宗强。被告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三峡商城A座1607室。法定代表人杨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强与被告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宗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强撤回对被告四川泸州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宜昌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强负担。审 判 长  何 芹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人民陪审员  洪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