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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苗世梅与金巨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315号原告苗某某。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苗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被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育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某某诉称:2012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26日在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8月7日被告家庭和中川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以被告结婚为由多安置一套房子。2015年8月份中川镇开始分配房屋,被告父亲名下一套、被告名下一套,分别为彩虹城A区20号楼1单元601室,A区6号楼1单元1105室。安置房分配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提出离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金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的彩虹城房屋涉及被告的父亲和孩子,没有房产证,10平方米的铺面现在还没有安置到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12年6月份相识,2013年6月26日在永登县秦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与被告金某某父亲金正东以及被告孩子一起生活。因兰州新区建设征用金正东名下的宅基地,2013年8月7日,中川镇人民政府与金正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金正东户下的四人补偿建筑面积160平米的房屋,每人建筑面积40平方米。后中川镇人民政府向金正东名下分配房屋两套,分别为兰州新区彩虹城A区20号楼1单元601室,A区6号楼1单元1105室。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金某某于2015年向永登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永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永登县中川镇人民政府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中川镇方家坡村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苗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金某某同意离婚,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请求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宜做出处理,应由原被告和被告父亲金正东以及被告金某某的儿子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