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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小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明,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科左后旗,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科左后旗金宝屯镇金宝屯村60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小明驾驶蒙D663**号福田牌BJ4253SMFKB-S型蓝色大型汽车牵引许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大型汽车沿3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16km+100m处时,撞在为躲避险情而减速后处于似为停驶状态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60岁)驾驶的蒙GSG5**号沃尔沃牌YV1FS485型小型轿车尾部,导致蒙GSG5**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失去控制后与由东向西上304国道右转弯行驶的靳云凤驾驶的蒙G593**号解放牌CA5310CLXYP63K2L6T4A2E型红色大型汽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及其蒙GSG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杨某某因复合性外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因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29日5时许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蒙D663**号大型汽车乘车人张某向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电话报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到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王小明抓获归案。2月2日,经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牵引的大型汽车前保险杠左侧、牵引杠左侧与蒙GSG5**号小型轿车右后侧接触碰撞;蒙D663**号大型汽车碰撞速度为每小时约48km,制动初速度为每小时约75km;蒙GSG5**号小型轿车碰撞速度为每小时约2km,似为碰撞时停驶状态。2月3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小明驾驶机动车牵引故障车上路行驶时严重超速行驶,未注意安全,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靳云凤驾驶超载机动车右转弯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张某、杜某某、许某某、靳某某、邳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彰公法检字(2016)038号酒精检测报告,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鞍机司鉴所(2016)机鉴字第KZ-02-002号司法鉴定书,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公交认字(2016)第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小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郑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冠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