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宗杰与叶振强、黄佩森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94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杰,叶振强,黄佩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47号原告:梁宗杰,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招嘉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振强,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佩森,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梁宗杰诉被告叶振强、黄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宗杰委托代理人招嘉泳、李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振强、黄佩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宗杰诉称:原告与被告叶振强是同乡关系,被告叶振强以买屋急需用钱为由,在2014年3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一次性支付800000元给被告叶振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口头约定借期为半年,于2014年9月4日到期,月利息为2%。在2014年9月2日,借款期限还未到期,双方作了书面确认,双方签订了欠款条,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在欠款条中签名作实。被告叶振强与被告黄佩森是夫妻关系。欠条约定借款在2014年9月4日归还,至2014年9月2日止,被告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共80000元。但在2014年9月2日后至今,两被告没有再支付本金和利息,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2400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4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振强、黄佩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叶振强、黄佩森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叶振强是同乡关系,被告叶振强以买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800000元款项给被告叶振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口头约定借期为半年,月利息为2%,于2014年9月4日到期。在2014年9月2日,借款期限即将到期,双方签订了欠款条,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在欠款条中签名确认上述借款事实,明确借款应在2014年9月4日归还,原告在欠款条中注明已收到被告支付的5个月的利息共80000元。欠款条签订后至今,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叶振强与被告黄佩森是夫妻关系。因无法联系两被告,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款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告费收款收据等资料及本院相应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叶振强、黄佩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故视为被告叶振强、黄佩森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叶振强、黄佩森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原告取得借款8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凭证》、《欠款条》等资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叶振强、黄佩森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叶振强、黄佩森逾期未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梁宗杰要求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归还借款及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向原告梁宗杰归还借款8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叶振强、黄佩森按借款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梁宗杰支付自2014年9月5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向原告梁宗杰返还公告费1000元。被告叶振强、黄佩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16元,由被告叶振强、黄佩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燕清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明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