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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书利、耿元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书利,耿元侠,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0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程龙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书利,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耿元侠,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被告张书利配偶。被执行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成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成林,合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书利、耿元侠、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