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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亦农与马燕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艳,王亦农,马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马新艳,女,汉族,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申请执行人王亦农,男,汉族,新疆武警总队第六支队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被执行人马燕红,女,回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强达小博士幼儿园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审一民提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燕红协助申请执行人马新艳、王亦农将涉案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乡二道湾村37号土地(140平方米)及地上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至马新艳、王亦农执行人员的名下。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燕红的存款、收入250元(执行费250元);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