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拱松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52号罪犯谢拱松,绰号老谢,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永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5年1月刑满释放;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8月解除劳动教养;199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谢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个人退赃款人民币14253元,共同退赃款人民币242123元赔偿给被盗单位。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拱松于2009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30号刑事决定,因谢犯财产刑未履行到位,不予减刑。后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25号刑事决定,对罪犯谢拱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拱松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分;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1.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拱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拱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