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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令狐银美与令狐昌东、令狐昌勇、XX诈骗纠纷一案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银美,令狐昌东,令狐昌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660号之一申请人令狐银美,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令狐昌东,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令狐昌勇,女,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XX,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执行的令狐银美与令狐昌东、令狐昌勇、XX诈骗纠纷一案,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令狐昌东、令狐昌勇、XX应向申请人令狐银美支付人民币650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关押在狱,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冉审判员 黎 洪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