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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方晨与被上诉人北京沸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方晨,北京沸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晨,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魏增,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沸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沸斯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I区1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委托代理人凌立,该公司员工。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8602民初19号上诉请求及理由:第一,上诉人选择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对商标权利的侵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对利用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这一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事实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此可见,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作为商标权受到网络侵权方式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利选择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一审法院据以作出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不正确。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而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错误。从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来讲,对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那么在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文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有区别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所以一审法院应当适用2015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而不是2002年施行的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法本意来看,一审法院应当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对于民事侵权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则;而侵权行为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发生地。但是由于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各类利用网络这一新兴工具进行侵权的案件数量激增,这给被侵权人维权带了极大的困难。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侵权案件创设了一个新的管辖规则。即对于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被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也享有地域管辖权。这一新规则的创设通过诉讼地域管辖的调整,平衡了网络侵权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使得大量原本受限于诉讼成本无法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得到了审判的机会。而一审法院罔顾最高院立法本意,无视最高院最新的司法精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另,原告虽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删除其在网络活动中使用原告商标及近似标识,然诉状载明事实与理由中未载明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故不能依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支持了被告北京沸斯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张方晨诉称被上诉人沸斯特公司是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宣传方式实施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案应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区,故依法可认定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南京市区。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要求,原审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张方晨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