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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65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晶,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