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65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晶,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