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储军、王燕、储学起、王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槐荫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储军,王燕,储学起,王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庆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储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储学起,总经理。被执行人储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储学起,男,194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德珍,女,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槐荫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储军、王燕、储学起、王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6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