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宋兆寿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兆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24号罪犯宋兆寿,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兆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兆寿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兆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兆寿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兆寿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兆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