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欧海鹰与深圳市天人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海鹰,深圳市天人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772号原告欧海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程业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人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韩毅。第三人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贤。第三人深圳市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欧海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海鹰诉被告深圳市天人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顺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海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