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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字3715、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3715、3717号原告李向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月琴,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向晖撤回对被告深圳英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