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702号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刘河。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省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省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慧敏,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昌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