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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346号罪犯陈浪,男,1983年10月14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5日作出(2002)普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漏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销售赃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加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民赔44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7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三十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6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 毅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