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尹承华与范强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承华,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尹承华,男,1853年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范强,男,1965年出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申请人尹承华与被执行人范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泽民督字第332号支付令。内容为:被申请人范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申请人尹承华碳款10600元。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尹承华于200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范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1200元,后因被执行人范强暂无履行能力,2016年4月13日本院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尹承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承华现已主动履行了剩余执行款9400元,申请人亦领取此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恢37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9元,由被执行人范强承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