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宾馆与王聚勤、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宾馆,王聚勤,张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47号原告濮阳宾馆,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甫。委托代理人刘保青,该宾馆法律顾问。被告王聚勤。被告张霞(张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宾馆诉被告王聚勤、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伟华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