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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协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协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林尊荣,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陈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系上诉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协銮,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协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