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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名多与聂学阁、汝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名多,聂学阁,汝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86号原告:刘名多。被告:聂学阁。被告:汝海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代表人:张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名多与被告聂学阁、汝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名多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汝海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名多撤回对被告汝海涛的起诉。审 判 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