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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与程少荣、冯小红、程少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10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程少荣,冯小红,程少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财保103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黄耀德。委托代理人罗莉滢、李锦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程少荣,住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冯小红,住广东省清新县。被申请人程少坚,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少荣、程少坚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xx房和查封被申请人程少荣名下登记的粤A×××××号车辆一台。申请人称,2014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少荣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程少荣提供贷款人民币140万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冯小红、程少坚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冯小红、程少坚对申请人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间内对被申请人程少荣产生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6月4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程少荣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2月5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程少荣发放另一笔贷款人民币27万元。截止201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程少荣拖欠申请人贷款利息、罚息合共5327.74元。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特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少荣、程少坚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xxx房。二、查封被申请人程少荣名下登记的粤A×××××号东风日产牌车辆一台。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影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