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曹鑫方与傅绍俊、邓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方,傅绍俊,邓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11号原告曹鑫方,男,2006年7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邱冬姣,女,1980年12月30日生。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傅绍俊,男,1959年06月22日生。被告邓海,男,1982年4月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飞虹路18号。负责人陈小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宇,男,1992年8月5日生。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鑫方与被告傅绍俊、邓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鑫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鑫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 晶人民陪审员 彭华雅人民陪审员 谭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