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纪青与王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青,王有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84号原告李纪青,女,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被告王有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青诉被告王有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青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纪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纪青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