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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袁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袁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194478-7,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北,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现住青海省平安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璟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41元,减半收取4970.50元由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余4970.50元退还上诉人青海金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永健审判员  山有梅审判员  任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