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章玲玉与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玲玉,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332号原告章玲玉。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华彪。被告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48号。法定代表人章玉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玲玉诉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玲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函(保单号:021643010800043S000003)的方式对原告章玲玉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玲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千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4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