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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建兴与被执行人阎招军、吕艳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建兴,阎招军,吕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栾建兴,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石星河村。被执行人阎招军,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埠后村xxx号。被执行人吕艳萍,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北院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建兴与被执行人阎招军、吕艳萍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绍 良审判员 ���武斌审判员 林 天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祥 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