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吕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燕,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197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吕健,男,1959年11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健银行存款405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