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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吕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燕,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197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吕健,男,1959年11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健银行存款405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