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振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振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振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振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振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92189.75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其财产在评估、拍卖中。由于执行时间较长,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其财产在评估、拍卖中,由于执行时间较长,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