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鸿运与徐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鸿运,徐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马鸿运,居民。被告徐赛,居民。原告马鸿运诉被告徐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鸿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鸿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鸿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鸿运负担。审 判 长 汤步银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