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181号原告:姜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孟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