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红霞与徐英洪、方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霞,徐英洪,方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2528号原告金红霞。委托代理人楼佳,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英洪。被告方达华。原告金红霞与被告徐英洪、方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13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徐英洪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3日,被告徐英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红霞借得人民币300000元,并约定借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英洪、方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红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徐英洪、方达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