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高丽丽、张建峰等与李开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张建峰,李开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1464号原告:高丽丽,女,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60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开坦,男,汉族,1952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与被告李开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开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诉称: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李开坦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共计借款1040000元,利率月息2.5%;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11月。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开坦不予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李开坦偿还借款1040000元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开坦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与被告李开坦系朋友。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李开坦因生活需要,13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040000元,利率月息2.5%。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11月。之后,被告李开坦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开坦不予偿还借款本息。��方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开坦出具的借据、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开坦向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借款1040000元,有被告李开坦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与被告李开坦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要求被告李开坦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开坦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高丽丽、原告张建峰借款本金104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按照年利率24%��算至付清借款本金1040000元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0元,由被告李开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