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52号罪犯杨海龙(化名王海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海龙犯某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203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龙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杨海龙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杨海龙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杨海龙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海龙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玲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