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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9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苏翠霞与邹青、邹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翠霞,邹青,邹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911号之五申请人苏翠霞,女,汉族,1963年9月5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邹青,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邹胜龙,男,汉族,1965年1月25日生,住铜陵县。苏翠霞与邹青、邹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青、邹胜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25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