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妙如诉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妙如,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民初228号原告:杨妙如,女,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高晓彬,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洪俏红,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郑晓彬,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郑宏锋,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杨妙如与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妙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高晓彬、洪俏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不计利息,若没有按期还款则按借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郑晓彬、郑宏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8月12日原告依约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付还借款,但四被告拒不付还。请求判令:1、被告高晓彬、洪俏红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被告高晓彬、洪俏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3、被告郑晓彬、郑宏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就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经双方当事人核对)4份、被告高晓彬、洪俏红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四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高晓彬、洪俏红是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借据》、《声明书》各1份,证明四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事实。被告高晓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洪俏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郑晓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郑宏锋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高晓彬、洪俏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不计利息,若没有按期还款则按借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郑晓彬、郑宏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8月12日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0万元汇给被告高晓彬,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付还借款,但四被告没有付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声明书》和原告当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高晓彬、洪俏红尚欠原告杨妙如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郑晓彬、郑宏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高晓彬、洪俏红付还借款本金20万元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请求逾期付款利息和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可自借期届满之次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并以4万元为限。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被告郑晓彬、郑宏锋对高晓彬、洪俏红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高晓彬、洪俏红追偿。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晓彬、洪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杨妙如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自借期届满之次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并以4万元为限)。二、被告郑晓彬、郑宏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晓彬、郑宏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晓彬、洪俏红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妙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2.12元,由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承担;被告高晓彬、洪俏红、郑晓彬、郑宏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荣明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人民陪审员 杨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