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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杨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赵杨,男,1993年9月6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845112-X。负责人李晨浩,该公司经理。地址景谷县。委托代理人杨智辉,男,1986年12月28日生,该支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赵杨与被执行人董正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杨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67613.40元及案件受理费205.50元,合计67818.9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杨所申请执行的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