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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勇等27人与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等27人。申请代表人张雪梅,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元宝山矿一工村家属楼2号楼3单元7号。身份证号:150403196809050549。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武。本院在执行曹勇等27人与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622111元,未得到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元劳仲调字(2015)195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曹勇等27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元劳仲调字(2015)195号调解书未受偿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