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在江西省乐平市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180元价格向乐港镇龙塘村委会程家村村民程某甲买下一棵樟树并予以砍伐。经江西省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樟树属天然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采伐樟树1株。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向乐平市森林公安局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天然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自: